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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多地发布最新规定!

时间: 2026-01-12 13:23:11 |   作者: 公安城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赫山街道、桃花仑街道、金银山街道、会龙山街道、朝阳街道、龙光桥街道、兰溪镇、八字哨镇、沧水铺镇、谢林港镇等10个乡镇街道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衡龙桥镇、岳家桥镇、新市渡镇、泥江口镇、笔架山乡、泉交河镇、欧江岔镇、鱼形山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根据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令要求落实禁放。当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要求时,赫山区全区域全时段实施禁放。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已设零售门店依法有序退出。

  第六条  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加强宣传劝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九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报警电话、“”区长热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一)东至甘溪港河、西至S71华常高速、南至资江、北至沅江与资阳行政分界线四至区域内,具体包括长春镇、大码头街道、汽车路街道全域,迎风桥镇、新桥河镇辖区内S71华常高速以东区域。

  (二)新桥河镇虎形山社区一、二、三居委,新桥山村高铁安置小区,乡道Y224新桥山村杨家湾组路段沿线;沙头镇海南塘社区;茈湖口镇茈湖口社区,均安垸村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桃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至茈湖口政府路段;张家塞乡窑园里社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一)倡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六、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单位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知晓禁放区域范围和禁放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区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实施期间,如因公共安全、环境质量等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禁放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重新论证并向社会公布。

  2026年元旦、春节将至,益阳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全区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致以诚挚问候和美好祝福。

  为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求,保障全区度过平安、祥和、文明的佳节,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严守禁放规定,共筑平安基石。经划定,高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做到本单位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并教育引导全体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不购买、不燃放、不运输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强化内部管理。请各单位将禁放要求纳入节前安全教育及隐患排查,加强对厂区、园区、办公区、仓库、宿舍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杜绝违规燃放。欢迎积极举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电话)。

  三、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丽家园。倡议各单位带头移风易俗,采用悬挂灯饰、张贴春联、线上活动、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营造节日氛围。引导职工践行绿色节庆,展现企业与职工的文明素养。

  益阳高新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安全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环保是企业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手行动,一同营造清新、安全、欢乐的节日环境,为建设平安、文明、美丽高新贡献力量。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及周边规定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一)桃花江镇、浮邱山乡、石牛江镇、牛田镇、高桥镇、修山镇6个乡镇全域。

  灰山港镇:灰山港村村委——站前路——灰山港镇火车客运站——洛湛铁路——志溪南路——老灰钢铁路——天子坡村委——慕泉山庄——G234(西环线)——灰山港村村委。

  沾溪镇:沾溪镇人民政府广场前桃荷公路以西——沾溪村委——沾溪镇老政府以西20米——沾溪一桥——沾溪农商银行——沾溪老派出所(创业路以东)。

  (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本通告规定禁放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引导依规有序烟花爆竹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已有零售门店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逐步退出。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县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燃放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县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广泛宣传各项禁燃禁放规定,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动员、现场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通〔2024〕3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沅江市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新湾镇、南嘴镇所有行政区范围,以及其他镇(中心)的城镇规划区;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3.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业,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火灾、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宣传、公安、应急、市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及琼湖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镇(街道、中心)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25〕1号)同时废止。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制止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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